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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城乡医保报销标准(最新)

11-21     浏览量:148

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入院次数计算,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。

1.各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医疗机构450元,三级乙等三级丙等医疗机构600元,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00元。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。南充市外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。

2.转院起付标准。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,不再计算起付标准;下级转上级医疗机构补计两级之间的起付标准差额。

3.不计算起付标准情况。计划内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、居民“两病”、门诊特殊疾病、单行支付药品、高值药品、按病种付费、精神分裂症、恶性肿瘤放化疗不计算起付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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